師生戀



小學學生(12歲或以下人士)一般在法律上未達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當師生戀發生在小學校園內,常因違反教師任用相關法令或是與未成年學生發生性行為而產生性侵害刑責[3][4]。

同樣地,由於國中生(15歲或以下人士)在中華民國法律一般都未到可合法地進行性行為的年齡,因此當師生戀發生在初中校園內,常因違反教師任用相關法令或是與未成年學生發生性行為而產生性侵害刑責 [5][6][7][8][9][10]。

高中 編輯
高中生的年紀在中華民國法律一般已達到同意年齡(16歲或以上人士),師生之間兩情相悅地進行的性行為,則不起訴教師,但行為上多被指為不道德[11][12]。



大學及研究所 編輯
大學生及研究生因已成年,若與教授與學生萌發師生戀,在法律上一般視為合法,雖然可能獲得祝福(例如楊振寧與翁帆),但仍有可能涉及權力不對等(學生難以拒絕老師追求)而被阻止[13][14][15]。

師生戀類型 編輯

補習班師生戀 編輯
如果師生戀發生在補習班且學生未成年,若師生間有性行為,則教師將受法律處理。如同一情況下的學生已成年,雖教師沒有違法,但仍被道德人士批判[16][17]。

網路師生戀 編輯


台灣新北市一名男老師藉由Facebook和初中女學生聯繫及交往,進而發生親密行為[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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