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朋友,不知道有沒有留意近日有一宗新聞,說一個年僅14歲的少年控告一名30歲的侍應誘使與他肛交呢?
  一看到這宗新聞時,我特別地留意,可能是近來都在寫同性戀文章的關係。初初對這新聞的第一印象是覺得那名侍應很“賤格”,竟然對14歲的少年下此“毒手”。
<廣東話“賤格”,意為“下流”、“下賤”>
  初初知道的是,少年在一交友網上認識被告,然後就跟被告出去遊玩,很自然地“開房上床”。原告人跟他的朋友說起此事,然後就決定控告那30歲侍應生。警方在捉拿被告時,還在他的背包上搜出避孕套和KY。
  那時候,我真的覺得很嘔心。不是歧視同性戀,而是覺得被告怎都不應該對一個14歲的“孩子”下手吧!可能這個“孩子”根本不知道自己喜歡的是同性或是異性呢?又或者他只覺得好玩呢?想來想去,愈覺得這個“孩子”很慘。亦因此,我寫下了《口供》一文。
  第二天,事情有了新進展,原告人在庭上作供時指,被告很“靚仔”,“靚仔”得像是球星碧咸。當時我的反應就改變了!但,我還是在坦護著“孩子”,可能被告以他的外表來誘惑原告呢?可能,只是原告一時之迷惑呢?
<廣東話“靚仔”,意為“有型”、“英俊”>
  我這種反應其實只是在鬧情緒,因為以為的東西,事實並不是如此。接受不了事實,故此編造謊言。而這些謊言除了自己,根本騙不過誰。
  第三天,事情又明朗化起來。原來一切只不過是“求愛不遂,因愛成恨”而已!少年如今已經16歲,而那事發生在他14歲,再迷惑也不是等了2年才說出來吧!
  少年喜歡上靚仔侍應,向他表白,與他發生肉體關係,送他禮物,嚴如一位小情人。可是,侍應似乎對少年只不過是“逢場作戲”,跟少年說自己有一個高大英俊又有男人味的男朋友,少年是絕對比不上的。




  少年因此才會決絕地控告被告。此事一鬧,被告當然地“身敗名裂”,而且肛交在香港是二十歲以下人士禁止的行為。被告很有可能因此而坐牢呢!
  到此,我對原告的“同情”都沒有了!因為在報導中又指,原告很清楚自己的性取向,他曾經跟另外三名男子交住,其中也曾身陷三角戀之感。那麼,很清楚的表示了,少年很清楚自己在做什麼,他只不過是在報復靚仔侍應不肯接受他罷了!
  看罷新聞,事不關己,可以一笑置之。但細心想想,原告這樣一弄,他的家人會接受嗎?他究竟有沒有想過後果?社會上有太多所謂的道德壓制,他的舉動故然是很狠心地對被告的報復。但同時間,這樣做,他又可以得到什麼?
  同性戀者跟異性戀者對於戀愛,其實都是同一個模式的。如果少年變成了少女,事情也可能很同時發生,但受注意度就沒那麼高。在香港,這些事年中發生不少,不過都是私下解決為多。
  而少年此舉,其實很明顯的說他有多喜歡被告,只因為被告跟他發生關係之後卻又不接受他的愛,才會弄成這樣。在這件事中,雙方都是受害者呢!(感慨)
  寫於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