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網絡23條")慣人包

"網絡23條",之所以比人講到今時今日,唔多唔少係源於大家對二次創作同網絡言論自由的堅持。但講堅,睇《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要特別留意以下重點:

“39A. 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
(1) 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的目的而公平處理某作品,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

"到底所有"公平的豁免",會點樣判斷?修訂中提到: "尤其可考慮該項傳播是否對版權擁有 人造成經濟損害,考慮時,可顧及該項傳播是否構成替代有關作品。”

如果創作係UCG,本身冇對原作品版權利益造成實質損失,又或者取代作品原有市場價值,又獲唔獲豁免?"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乃明(古惑天皇)的案件中:




法庭特別指出,在這宗涉及侵犯電影版權的個案中,損害不應只局限於衡量銷售方面的潛在損失,其他相關事宜,例如對電影租賃市場的影響,亦應予考慮。"

呢點最危險的地方,在於"對電影租賃市場的影響",有機會嚇怕二次/UCG創作人。舉例,如果有Creator作左首抽水歌係Youtube傳播,個個話好好聽,好多人都下載去聽,原唱聯同被抽水者告佢,又點處理?同時,如果Spotify上左架,100毛 share左,又因此多左好多viewership,又算唔算有罪?

網絡創作只所以咁盛行全因為creator同media嘅苦心經營,唔理係純創作定二次創作,抽水定唔抽水,都係大家鐘意嘅野。而"經濟損害"呢一點可以保障版權持有人,但都可以成為針對二次創作人的工具,"企圖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其程度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罪名"及"公平的豁免"定義模糊,如果日後通過左,政府再追加釋義,就等同創作要在政府特定的框架進行,好難怪大家會聯想起「我要豁免凌駕合約條款」、「版權條例不適用於不誠實使用電腦罪」。

點都好,我反對《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除非當中關於"公平的豁免"有更好的定義,係平衡版權人利益同時又可以保障創作及表達自由,唔係,日後一定會有排嘈,或者講,會好大獲,完。

反對網絡23條聯署
https://docs.google.com/…/1tZu-Tj7xwkz0AoEX08EaUZH…/viewform





修訂案Link:http://www.gld.gov.hk/egazet…/pdf/20141824/cs32014182421.pdf

立法會文件:http://www.legco.gov.hk/…/bc…/papers/bc1061014cb4-11-1-c.pdf

參巧文章:http://www.e-zone.com.hk/channelnews.php?id=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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