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聽完何督察的電話內容,決定親身前往尖沙嘴警署約見何定邦。我們在會客室見面。何定邦大約三十多歲,一副年輕有為的模樣,一看便知是事業型男士。

傾談過後,為避免作出錯誤判斷,我向他再三確認一下:「根據香港《時效條例》第347章,如霸佔私人住宅者可以證明他已佔用該物業十二年,便可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如法庭裁定勝訴,他便可成為新業主。換句話說,這人是否已經無條件地佔用原有業主的住宅或物業達十二年之久?」
「對。原本一班親友報警時,上頭將案件交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負責偵查的,後來才得知案件涉及失蹤和自殺,所以上頭便將案件轉交我們跟進。」

世上竟有如此寡情涼薄的所謂親友,明明從來沒有跟對方聯絡,我所指的是最少十二年內沒有接觸或登門造訪,然後對方的物業被人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他們便立即報警,說要替原業主討回公道,實情是被物業單位背後的價值及利益作祟,業主們自殺或失蹤都好像跟自己無關,一句到尾,錢作怪。

「明白。由於涉及的物業要有實質被侵佔的客觀事實,那麼我想了解多一點關於原業主與物業侵佔者之間的關係,這些物業是在什麼情況之下被佔有的?業主死前或失蹤前有沒有任何消息,如跟親友或同事之間的聯繫等。還有,你們有沒有調查過他們各自的鄰居?」我說。
「有關個別失蹤人士的調查亦在進行,不排除有新進展。至於自殺的兩起個案,由於死因裁判法庭多年前已裁定兩名死者分別死於不幸和自殺,所以我們沒有再作出跟進調查。」
「既然現在有了動機,在合理懷疑底下,我覺得最好還是再調查一下。另外為什麼其中一起自殺會演變成死於不幸?」




「那起案件最初由傳媒爭相報導,說一男子在西貢荒山野嶺致電報警,警方於三天後發現他的屍體,經檢查下發現其胃部曾吞下大量山泥。但法醫官驗屍後證實他死於心臟病發失救,所以終止調查。」何定邦說話時一臉狐疑。
「聽落有點可疑。我建議由這單案件入手,然後逐一擊破其餘的,說不定他們之間彼此有聯繫。相信在沒有進一步資料可補充此案件的事發經過時,可把調查方向集中在單位上,警方可否先調查一下鄰居對死者的看法,以及此物業在死者過身後有誰出入?」
「無問題,調查一有結果我便聯絡妳。到時一邊吃飯一邊研究方便嗎?」
「是否午餐例會?我無問題,等你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