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26/7 星期四)
第三庭馬上要開始。小隊中還是只有熊振狼及楊唯來聽審。昨天傍晚,阿輝阿肥已經在辦公室哈拉著最新的日本動漫情報。阿強雖然沒什麼興趣,但還是坐在一旁聽著。林沙展也已經沒有什麼緊張感了,閒時也隨他們三個人聊天。閒談中,聽說畢SIR 已經動筆寫這一次的搜查報告。
今天,張子誠還是在證人欄上作證。只見張子誠一直緊閉雙目,但已經見不到昨天的怒氣,相反地,好像十分平靜。
至於畢知勝大律師,則氣勢凌人。剛剛還沒開庭之時,畢大律師非常少有的在法庭外的坐椅上跟熊振狼及楊唯打招呼,心情看來好得很。由於畢SIR 是高級督察,比熊振狼及楊唯這兩位”散仔”高級很多,兩位探員也一直把畢律師當成是自己的上級,一般只會點頭或者說”早晨”,不會輕鬆的”SAY HELLO”。
 
「被告,現在是你的自辯時間。在這段時間內,你可以表述對本案有關的事情,並且這是最後一個機會表示你是否認罪。」 法官大人向證人欄的張子誠說道。
張子誠點了點頭,發出「咳。咳…咳…咳…」 的聲音清了清喉嚨。
「今天,我希望在這次自辯中洗脫自己的嫌疑。」 張子誠用堅定的眼神望向了檢控大律師畢知勝。而同一時間,連同熊振狼及楊唯在內的所有人,都露出了不可置信的眼神。
「我有兩點想提出,用以證明控方對我的指控是多麼的荒謬。這兩點分別是殺人手法及殺人動機。」 張子誠此時的聲音堅實而洪亮,目光如炬。
「首先是殺人手法。控方聲稱本人以毒藥毒死死者,但卻從來沒有提出過毒藥是從哪裡跳出來的。」 張子誠頓了頓。




畢律師發出了一聲冷笑。心裡想「這種小事情你提出來就想洗脫嫌疑!? 我說你是從黑市買貨不就行了。」
「到底毒藥是從什麼時候加入到控方所編制的故事裡頭的呢? 我不知道。但我想法官大人看一看作天的記錄。控方提出了我是在7月7日接聽到死者的電話後去找死者的。我想問一問,我作為接聽的一方,難度我能控制死者什麼時候來找我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對於死者是否找我,什麼時候找我,我完全處在一個被動狀態。那我又如何預先準備好毒藥呢?如果在接聽電話後,我還能毒殺死者,方法只有兩個:一、回家拿毒藥;二、毒藥不論什麼時候隨身擕帶。但很不幸,這兩個方法都不可能。請法官大人參看證物三十四第一頁第八行,列出了被告,即是我,於十一時五十六分接聽了來自死者住所撥出的電話。及後於證物二十八內的光盤裡記錄了我於十二時五十九分在觀塘的便利店買啤酒。如果我要回家拿毒藥,我必需在一小時內從位於香港中部的西九龍廣場回到香港西面的荃灣的家中拿毒藥再到達香港東面的觀塘購買啤酒。請問,這是有可能的嗎? 答案也顯然否定的,一小時內基本上不可能辦得到。證物二十五不就是我的四方通卡嗎? 如果控方向四方通公司拉出更多的紀錄,應該可以證明我並沒有於當天回家。接下來,如果我使用方法二,隨身擕帶著毒藥。請注意,本案的死者是氰化鉀中毒。據我所知,氰化鉀是非常危險的毒藥,如果太潮濕會溶在水氣中,與酸類接觸也會釋出毒氣,兩種情況皆可以致命。在香港7月潮濕炎熱的天氣之中,每天都必定會出汗的環境下帶著此等毒藥等待死者來電,我只怕還未等到,自己便先死了。當然,控方還是可以假定我有著非常堅定的決心,非要殺死死者不可,所以做足了保密設施,每天都等待著死者來電,冒著在街上被偶然遇見的警犬發現的風險,就算當天是心愛的偶像來香港,還是堅定不移的帶著毒藥。我想信如果我做到這樣,那我必然有著非人的意志,而且什麼都十分小心。可矛盾便發生了,我把事情計算到這一步,卻會在酒瓶上留下了指紋,我明明有足夠的時間及空間把毒藥從保密設施中帶出來再塗在瓶口,卻忘記了自己抹去自己的指紋? 更應該問,我會不帶手套去實行這個計劃嗎?在沒有手套的配合下塗抹毒藥這種事情也太不合理了吧。這顯然也是說不通的。我必需要同一時間非常聰明,又非常蠢,才能戴著手套卻又忘了抹去指紋。法官大人,我並不認為我是這樣的。」 張子誠一口氣把一大段話說完。
此時的畢知勝大律師張大了嘴,已經不懂得給反應了。旁聽的楊唯才驚覺自己有多麼的無知,而熊震狼則愁眉深鎖。
「再說,」 張子誠不等檢控官回神,立即接著道,「檢控官對我的殺人動機,來來去去不就是一個”錢”字。說實話,我沒有錢,也不打算分死者錢。死者最大的可能便是在我老爸過身後分身家。不過很可惜,我老爸一早便立了遺囑。而很不幸,我老爸現在已經神智不清了。就算死者哄我老爸立一份新的遺囑,只要證明我老爸是在不清醒的狀態下簽訂的就行了。死者還是不會分到半分錢。那,我幹什麼要殺他?」 張子誠說完這番話後,用比昨天的畢知勝更奸詐的眼神,看著檢控官。最後補了一句,「法官大人,我沒有話要說了。」
法官大人也呆了一呆,可能沒想到事情會這樣發展。連忙道,「控方律師,你有沒有什麼要問。」
畢知勝大律師好像聽不到一樣,還在發呆。法官大人連叫了幾聲”控方律師”,畢知勝才如夢初醒,道 「誒,…。誒…。是的。咳… 咳… 正如被告人所供述…,被告希望能拉出四方通的交易資料,以作核實。由於申請需時,控方現要求押後審訊一星期。」
畢知勝一時間想不到如何攻破張子誠的自辯,能做的只能拖延時間。
法官大人考慮了一會兒後,道: 「本席認為控方並不需要一星期時間才能準備好該項交易資料,畢竟第一次的申請只花了兩天。現本席宣佈,押後審訊四日。如控方未能提供新的證供或證人,將直接進入最後審裁階段。退庭。」
「Court。」
法官徐徐離開,留下的只有呆若木雞的畢知勝檢控官。




在這四日的過程,北九龍重案組第一小隊就如同打仗一樣,每個人都精神緊張。各人在三天多一點點的時間內東奔西跑,周圍搜查其他的證供。事與願為,這種盲頭烏蠅的搜查方法,並不會產生什麼有力證供。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大人宣布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