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到底是何物?我一直思索這個問題,沒有辦法「定義」的話,就無法分析、思考。一切所有都應該從「定義」開始,然而人向來對「定義」非常草率,比如說,如何定義小童?十二歲或以下的人類?為什麼是十二歲?法律規定的嗎?那為什麼法律又如此定義?
 
  好吧。那麼將小童定義為非成年人就可以了吧,但這只不過是換個詞語去形容某個概念,根本沒有定義清楚,青少年亦非成年人;況且,何謂成年,每個地方都有其不同的年齡定義──而且以年齡作為界定,其實也不清楚。那麼以描述去定義吧:孩子就是作為某特定歲數、心智、生理未發展、發育完成的人,而香港一向視十二歲或以下為小童,而十八歲為法定成年歲數,這樣就將小童、青少年、成年人界定得很清楚了。
 
  好了,言歸正傳,那麼文學,乃文字學、文獻之學乎?詩、詞、歌、賦之統稱乎?我想,只要是用文字紀錄下來的,都該算作文學,若按古人所分,最初大抵分為韻文和非韻文吧。所以,只要是書寫出來的都可以稱為文學,這就是鄙人之定義。
 
  可是,如此定義是否太狡猾呢?我認為,但凡文章優劣,都應該先視之為文學,要我舉一個文字書寫的作品而又不是文學的話,恐怕舉不出來,因為只要牽涉寫作,那必然會運用到各種不同技巧,只是多寡之別,實用文之技巧多寡應用,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只要應用妥當,一篇公文、一封求職信都可以作為一篇美文,供後世覽閱仿效。
 
  除此以外,以往我寫文章曾經說過什麼標準不標準文學的話,我想,可不能對自己的話蒙混過關,就此想再申述一下我的文學主張。
 




  首先,文學最初之六義:風、雅、頌、賦、比、興,後三者被歸納為寫作方法,賦乃直寫之意,有時候寫文章不運用太多修辭技巧,簡潔利落,把話寫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比起運用、鑽研十數種修辭也許更難呢。
 
  那麼,在我眼中什麼是標準的文學呢?就是那種很官腔式的,形式主義為主的。比如:
 
「秋,總是悲傷的,她深邃的眼睛裡頭是淡淡的哀愁,所經之處落葉凋零,禿樹枯枝,整個世界換了陰沉的色調。然而,映入眼簾的楓葉,粉碎了一切灰暗,灼熱的火紅使人目盲;紅色的楓葉,才是秋天讓人感到悲痛的主旋律。」
 
  什麼擬人、通感、疊字、誇張之類等等修辭手法;最後一句利用伏筆引起懸念,借用「主旋律」一詞引起讀者閱讀下文的興趣等等,是不是很官腔式的分析呢?這完全是應試用、寫得不帶情感、內容徒具空殼的段落。
 
  又再舉例如:
 




「每逢看見漫天紅葉,我彷彿再置身於洪洪火海當中,好難受,好想就此死去。秋天,就是悲傷。」
 
  在這麼短小的段落裡面,都是直抒胸臆之寫法,雖然沒有描述形容得鉅細無遺,卻直達心坎,看起來不怎麼華麗,但至少不虛偽造作。
 
  其實兩者皆有其可賞性,有些人認為前者只是賣弄文字;有些人則認為後者單調乏味。我則認為兩者兼收並蓄即可,畢竟有時候需要仔細描寫,單靠白描難以呈現具體、深刻的印象給讀者,但並非時時刻刻、每分每寸都需要雕琢,雖然如此寫來極具美感,但是會讓人感到太膩。
 
  再者,我認為文學等同寫下自己的信念。每一個字詞,都與自己想法互相呼應;而文如其人,惡劣的人再裝都裝不了清高,雅正的人寫得再低俗總也有雅的味道。文學即自身信念這個論調,我是從太宰治身上看到的,他對我影響太深了,所謂的誠實書寫,不就像是他這樣嗎?不造作、直接抨擊;對自己抱有絕對的自戀,面對世故味道濃、喜歡裝模作樣的人,他的文章如投槍利刃,〈如是我聞〉轟動文壇,並非無因。
 
  逐隻逐隻字用力寫下,以血汗換來的每一篇文章、每一個故事,都是作者靈魂的一部分,作家燃燒生命、分割靈魂,為的難道不是要讓自己的精神不滅,宣揚自己的信念,作為不朽的永恆嗎?不,這目標、這理想太崇高了,我只是想分享自己的想法、信念而已,這些永恆存在、讓別人追隨我的腳步的想法,已經是後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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